乌鲁木齐墓地公墓之公墓的征免 其表现为两重性:由其公益性带来的政策性,由其商业性带来的经济性。过去,为支持殡葬事业的发展,国家对殡仪馆的殡葬服务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。比如,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,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。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第六条**)项规定,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。但是,其中没有明确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的范围。2001年,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》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第六条的规定,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。该政策将转让墓地使用权纳入殡葬服务范围,给予了免征营业税优惠。201X年,新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仍然将殡葬服务纳入免税范围。但是,201X年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下文,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》明确,原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》予以作废,具体是否征免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。以上文章就是乌鲁木齐墓地公墓为大家准备的这篇对大家有所帮助,希望能收藏一下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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